-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一人, 襄理團務。 前項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副團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 第 3 條本團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演奏組:音樂演奏、團員甄選、訓練與管理、樂譜、樂器與器材之管 理及國內、外演奏交流等事項。 二 研究推廣組:音樂推廣、研究發展、典藏、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及 執行等事項。 三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助理指揮、團員、助理研究員、組員、 研究助理、助理員及書記。 前項指揮及團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 比照講師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本團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團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團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8 條本團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團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團長。 二 秘書。
- 第 11 條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團長。 二 副團長。 三 秘書。 四 指揮。 五 組長。 六 主任。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團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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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603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03年2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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