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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166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教育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 第 3 條
    本團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演奏組:掌理團員訓練及演奏事項。 二、研究推廣組:掌理研究、創作、出版音樂書譜及推廣音樂活動、輔導有關音樂教育等 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事務、出納、保管、文書、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
    本團置秘書、組主任、指揮、助理指揮、團員、幹事及書記。 指揮、團員均依各級學校敘薪辦法及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辦理。
  • 第 5 條
    本團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團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臺 北 市 立 交 響 樂 團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團 長 簡 任 得聘任。
    副 團 長 (一) 由指揮兼任。
    秘 書 薦 任
    組 主 任 薦 任 一 (二) 一、內二人由團 員兼任。 二、本職稱之職 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 任第七職等 辦理。
    指 揮 聘 任
    助 理指 揮 (二) 由團員兼任。
    團 員 聘 任 九七
    幹 事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至薦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一一0 (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表列聘任人員,依照學校教師之聘任與待遇有關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之。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秘書。 四、指揮。 五、組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 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指揮、團員薪給表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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