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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置團長,承文化局長之命,綜理團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 第 3 條
    本團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演奏組:掌理團員訓練及演奏事項。 二 研究推廣組:掌理研究、創作、出版音樂書譜及推廣音樂活動、輔導 有關音響教育等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事務、出納、保管、文書、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
  • 第 4 條
    本團置秘書、組主任、指揮、助理指揮、團員、幹事及書記。 指揮團員均依各級學校敘薪辦法及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辦 理。
  • 第 5 條
    本團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共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團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團長。 二 副團長。 三 秘書。 四 指揮。 五 組主任。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指揮、團員薪 給表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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