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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7780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採編課: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等事項。 二 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料、金石、輿圖、文獻之庋藏、陳列、供閱 、出借及催還等事項。 三 諮詢服務課:參考諮詢資料之徵集、剪集與整理、館際合作、諮詢服 務、參考專欄及參考問題選粹編輯等事項。 四 推廣課:調查統計、研究實驗、視察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 宣刊物、導覽參觀、巡迴圖書、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及盲人圖書服務 等事項。 五 視聽室:視聽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複印、保管、出借及催 還;視聽節目之安排、放映;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六 資訊室:各種資料之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 計算機應用之研究、機器操作及維護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印信、財產、出納、庶務、研考、營繕、機電設備之 管理維護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主任、研究員、技正、輔導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課員、技佐、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其配屬員額,由本館總員額內 分配。 新增分館所需員額依「臺北市立圖書館新設分館及分館員額設置基準」增 置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研究員。 七 輔導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指定分館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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