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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12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置場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場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研究推廣組:掌理體育與運動之研究、調查、統計、資料蒐集、刊物 編輯及宣傳輔導,競賽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二 指導管理組:掌理民眾體育訓練、組織、保健及場地器材之管理與維 護等事項。 三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票務、庶務、營繕、財產管理、採 購、環境維護、場地保養、機電及其它不屬於各組之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組員、管理員、技術員及辦事員、書 記。
  • 第 5 條
    本場設場務會議,由場長召集之,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並由場長擔任主席: 一 場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主任。 五 研究員。 六 管理員。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場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場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場 長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研 究 員 薦 任
    管 理 員 委任或 薦 任
    組 員 委任或 薦 任
    技 術 員 委任或 薦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或 薦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委任或 薦 任
    合 計 三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場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場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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