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由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校長兼任,承教育局 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場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體育與運動之研究、調查、統計、資料蒐集、刊物編輯及宣傳輔導 、競賽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二、指導管理組:掌理民眾體育訓練、組織、保健及場地器材之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保管、場地保養及環境衛生等事項。
- 第 4 條本場置秘書、組長、研究員、管理員、組員、技術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場設場務會議,由場長召集之,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以左列人 員組成,並由場長擔任主席。 一、場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研究員。 五、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場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6 條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場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 由本場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