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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7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86616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置園長,承教育局長之命,綜理園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園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動物組 掌理各類展示動物之蒐集、保育管理、展示配置及有關學術 研究等事項。 二 環境組 掌理園區自然環境保育生態綠化維護,園藝布置、植物展示 ,各類污染控制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三 推廣組 掌理有關動物園之社會教育與活動、園區參觀解說導覽、附 設教育中心與圖書館管理、學校校外教學輔導、業務管制考核及有關 學術研究等事項。 四 育樂組 掌理育樂遊憩設施管理、遊客服務、園內交通、車輛管理及 參觀秩序、安全之維持等事項。 五 獸醫室 掌理各類展示動物疾病醫療、預防保健、檢疫與檢驗及有關 學術研究等事項。 六 機電室 掌理特高壓、低壓電力系統管理維護、空氣調節、照明、有 無線電通訊、電梯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供排水機電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七 總務室 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建築與設備之維 修保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園置祕書、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組長、主任、技正、輔導員、獸 醫、技士、技術員、檢驗員、護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園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園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園園務會議,由園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園長。 二 研究員。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副主任。 六 園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9 條
    本園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五 人為限。
  • 第 10 條
    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園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園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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