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 第 3 條本團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演奏組:掌理團員練訓及演奏事項。 二、研究推廣組:掌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推廣及有關國樂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研考、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副指揮、團員、組員、書記。團長、副團長、指揮及團 員等專業職務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聘任。
- 第 5 條本團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團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立 國 樂 團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團 長 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副 團 長 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秘 書 薦 任 一 組 長 (二) 由團員兼任。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未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指 揮 聘 任 一 (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 任。 二、兼任部份由副 團長兼任。 副 指 揮 (一) 由團員兼任。 團 員 聘 任 六0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組 員 委 任 五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 任 一 會 計 員 委任至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一 合 計 七三 (四) - 第 8 條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依左列人員組成 之: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指揮。 七、副指揮。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 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