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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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等
| 員 額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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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 長
| 簡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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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
| 薦任
| 二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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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 薦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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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研究 員
| 薦任
| 三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
組 長
|
薦任
|
四
| 必要時展覽、典藏、推
廣等組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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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十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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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
| 薦任
| 一
|
|
編 審
| 薦任
| 六
| 內三人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組 員
| 委任
| 十
| 內二人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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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
|
委任
|
七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三人與組員之尾數一人
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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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
| 委任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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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覽 員
|
委任
|
四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未規
定前,暫以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理。
|
解 說 員
|
委任
|
十五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未規
定前,暫以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理。
|
辦 事 員
| 委任
| 三
|
|
書 記
| 委任
| 五
|
|
會
計
室
| 會 計
主 任
| 薦任
| 一
|
|
佐理員
| 委任
| 一
|
|
人
事
室
| 主 任
| 薦任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一
|
|
政
風
室
|
主 任
|
薦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七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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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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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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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