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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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 等
| 員 額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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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 長
| 簡 任
| 一
|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育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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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
| 薦 任
| 二
|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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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 薦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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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研究 員
| 薦 任
| 三
|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
組 長
| 薦 任
| 四
| 必要時展覽、典
藏、推廣等組得
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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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 薦 任
| 一0
|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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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
| 薦 任
| 一
|
|
編 審
| 薦 任
| 六
| 內三人必要時得
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
組 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0
|
|
技 士
| 委任或薦任
| 七
|
|
技 佐
| 委 任
| 七
| 內三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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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覽 員
| 委 任
| 四
| 一、內二人得列
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
|
解 說 員
| 委 任
| 一五
| 一、內七人得列
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
|
辦 事 員
| 委 任
| 三
|
|
書 記
| 委 任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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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計
室
| 會 計
計 任
| 薦 任
| 一
|
|
佐理員
| 委 任
| 一
| 得列薦任。
|
人
事
室
| 主 任
| 薦 任
| 一
|
|
助理員
| 委 任
| 一
| 得列薦任。
|
政
風
室
| 主 任
| 薦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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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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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會計室佐理員係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三、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係與解說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