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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4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1064號廢止
  •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二、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護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美術作品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假日廣場 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電管理、警衛及其 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本館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員、技士、技佐、 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簡 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育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研 究 員 薦 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秘 書 薦 任
    副 研究 員 薦 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組 長 薦 任 必要時展覽、典 藏、推廣等組得 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助理研究員 薦 任 一0 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技 正 薦 任
    編 審 薦 任 內三人必要時得 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組 員 委任或薦任 一0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技 佐 委 任 內三人得列薦任 。
    導 覽 員 委 任 一、內二人得列 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
    解 說 員 委 任 一五 一、內七人得列 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計 任 薦 任
    佐理員 委 任 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助理員 委 任 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合 計 八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會計室佐理員係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三、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係與解說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館長。 二、研究員。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及參 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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