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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1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文化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 第 3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組:掌理國際美 (藝) 術交流與館際合作、美術學術研究、館務 發展研究及重要專題研究等事項。 二 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新 聞聯繫等事項。 三 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護 等事項。 四 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流 活動、假日廣場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 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電 管理、警衛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員、技士 、技佐、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美術館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簡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
    研 究 員 薦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
    秘 書 薦任
    副 研 究 員 薦任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
    組 長 薦任 必要時展覽典藏、推廣等組得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助 理 研 究 員 薦任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
    技 正 薦任
    編 審 薦任 內三人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組 員 委任 或薦 任 一○
    技 士 委任 或薦 任
    技 佐 委任 內三人得列薦任。
    導 覽 員 委任 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解 說 員 委任 一五 一 內七人得列薦任。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辦 事 員 委任
    書 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佐 理 員 委任 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助 理 員 委任 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合 計 八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薦任會計室佐理員係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三 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係與解說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第 9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研究員。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10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發 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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