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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76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76)法三字第171173號令發布全文24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師範教育法及大學規程之規定訂定。
  • 第 2 條
    本學院定名為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第 3 條
    本學院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
  • 第 4 條
    本學院設左列學系(科): 一、初等教育學系。 二、語文教育學系。 三、社會科教育學系。 四、數理教育學系。 五、特殊教育學系。 六、音樂教育學系。 七、美勞教育學系。 八、體育系 九、附設幼兒教育師資科。
  • 第 5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北市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
  • 第 6 條
    本學院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程、出版三組。 二、訓導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 四、實習輔導室: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圖書館:分設採編、閱覽、典藏三組。
  • 第 7 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教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 主任一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第 8 條
    訓導處置訓導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訓導事宜,由院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 主任一人,訓導員、醫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 第 9 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總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授兼任或聘請職級相 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各組置主任一人,組員、打字員、書記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 第 10 條
    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實習及國民小學輔導事宜,由院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專辦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主任一 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1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院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院長聘請具有圖書館學專長之教授或 專家擔任,各組置主任一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第 12 條
    本學院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科)務,由院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第 13 條
    本學院置軍訓總教官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課程教學及協助訓導工作事宜 ,並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若干人,均依照軍訓教官任用辦法辦理並由院長聘任之 。
  • 第 14 條
    本學院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秘書室事宜,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 師兼任之,並置秘書一至二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5 條
    本學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 業務。
  • 第 16 條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 第 17 條
    本學院設進修部,辦理國小教師在職進修事宜。置主任一人,由院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 組織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第 18 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得設左列各種機構: 一、視聽教育中心。 二、特殊教育中心。 三、兒童發展研究中心。 四、學生輔導中心。 五、科學教育中心。 六、電子計算機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構轉教 育部核定。
  • 第 19 條
    本學院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其設置辦法依照附屬學校法令 規定另訂之,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校(園)長由本學院院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
  • 第 20 條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並由院長聘請教授五至十五人組織之。院長為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 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資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等事宜,其設置要點由本學 院自行擬定,提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項。
  • 第 21 條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進修部主任、各學 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織之。教授 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院長為主席,討論院務之重大事項。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進修部主任、各學 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 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 為主席,討論一切教務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各系(科)務會議:以系(科)主任及系(科)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 系(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科)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務事項,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22 條
    本學院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餘均由院長聘任或任用之。
  • 第 23 條
    本學院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2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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