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八條及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立師範學院 (以下簡稱本校) 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 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
- 第 3 條本校設左列學系、學科、研究所: 一 初等教育學系。 二 語文教育學系。 三 社會教育學系。 四 數理教育學系。 五 特殊教育學系。 六 音樂教育學系。 七 美勞教育學系。 八 幼兒教育學系。 九 國民教育研究所。 十 體育學科。 十一 外語學科。 學系 (學科) 及研究所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台 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 第 4 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校長之產生,由本校組成遴選委類會遴選二至 三人,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擇聘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其運作方式,由本校另訂辦法報請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校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校長之去職,除因故辭職外,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 ,並經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達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 第 5 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其任期以配 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由校長遴選教授陳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 備案後聘兼之。
- 第 6 條本校設左列單位: 一 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 二 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三組。 三 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 四 實習輔導處: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 進修部:分設註冊、課務、學務、總務、實習五組。 六 圖書館:分設採錄、編目、閱覽、典藏四組。 七 體育室:分設教學、活動二組。 八 軍訓室:分設教學、服務二組。 九 秘書室 十 會計室 十一 人事室
- 第 7 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 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 干人。
- 第 8 條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生事務輔導事宜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訓導員、醫 師、護理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 第 9 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 兼任或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組員、辦事員、書記及技正、技士、技佐若干人。
- 第 10 條實習輔導處置處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實習教育輔導及畢業生輔導事宜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若干人, 專辦學校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1 條進修部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辦理教師進修及推廣教育事宜,由校長聘 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2 條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校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校長聘請具有圖書館 學專長之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編審、 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第 13 條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辦理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事宜,由校長聘 請具有體育專長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 員、書記若干人。
- 第 14 條軍訓室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教學、協助學生事務 工作及學校服務事宜,由教育推荐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 聘之。各組置組長一人,並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組員若干人。
- 第 15 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秘書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 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專任之。並置秘書、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第 16 條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幹事、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會計室員額編置達規定標準時,得分設二至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 第 17 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員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其分組及人員 之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18 條本校各學系 (所、學科) ,各置主任 (所長、召集人) 一人,主持學系 ( 所、學科) 務,由該學系 (所、學科) 務會議中推舉具有教授資格者,提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產生方式,由各系 (所、學科 ) 自行擬訂要點,並由系 (所、學科) 務會議通過再提請校長核可後施行 。
- 第 19 條本校由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術單位主管,任期均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 次。
- 第 20 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與輔 導。本校為協助教學及研究需要,得置助教或延聘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以上人員進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 21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得設左列各種機構: 一 電子計算機中心。 二 視聽教育中心。 三 特殊教育中心。 四 兒童發展研究中心。 五 學生輔導中心。 六 國語文教學及研究中心。 七 科學教育中心。 八 環境教育中心。 九 鄉土教育中心。 十 創造思考教育中心。 十一 外語教育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第 22 條本校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該校校長由本校 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均依照附屬學校法令規 定另訂之。
- 第 23 條本校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 校、系 (所、學科)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 等事宜,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以校長、教務長 、教授職級之學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 ,餘由校長就教授中遴聘組成之。任期均為一學年,本會置主任委 員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本會於每學期 結束前一個月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系、所、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系、所、學科專任教師聘任、 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系、所、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 至十一人。其設置要點經系、所。學科務會議通過並送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 不服之申訴,委員會以本校教師四至六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教育 專業人員一人、教育專業組織代表一人、學校行政人員二人及社會公 正人士一人組成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本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24 條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 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 導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 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及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 、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經由 各學系 (所、學科) 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 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 表人數三分之二。職員代表一至二人,技工、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 表一至三人為原則。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 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之。審議有關大學法第十四條規定等重大之事項。 二 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 導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 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各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 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以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 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 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系 (所、學科) 教授代 表各一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教務 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 學生事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 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並由校長聘請各學系 (所、學科) 教授各一 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 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 五 總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其他行 政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六 各學系 (所、學科) 務會議:以學系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 集人) 及學系 (所、學科)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組織之。 學系 (所、學科) 主任 (所長、召集人) 為主席,討論本學系 (所、 學科) 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學系 (所、學科) 務事項,得邀請各該學 系 (所、學科) 助教及有關人員列席。
- 第 25 條本校為培育學生自治能力,養成法治觀念,輔導成立學生自治團體,並建 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另訂之,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轉教育部擬定後實施。
- 第 26 條本校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其他人員均由校長 聘任或任用之。
- 第 27 條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陳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本 校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擬訂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 第 28 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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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8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人字第8625109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