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上簡稱教育局) 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高級中學置校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 第 3 條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其規定如左: 一 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十班以上者,設 數學組、註冊組、設備組。 二 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 十五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二十五班以上者, 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 總務處:設文書組、庶務組、出納組。
- 第 4 條前條各處之職掌如左: 一 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及學生團體活動,並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 :掌理學校文書庶務及出納等事項。
- 第 5 條高級中學置主任、秘書、組長、教師、校醫、護士、幹事及書記。
- 第 6 條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7 條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掌理 圖書編目及管理事項。
- 第 9 條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基準表、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辦理。
- 第 10 條高級中學置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 教師充任,並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
- 第 11 條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會計、人事人員 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2 條高級中學得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置校長,由該校校長兼任;置校務主 任,綜理教導業務,其員額編制表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3 條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事 項。 二 註冊組:掌理學籍登記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 訓育組:掌理訓育工作實施及學生團體活動之輔導等事項。 四 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
- 第 14 條高級中學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 校務會議:以校長、各處室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之,校 長為主席,討論校務上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二 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軍訓主任教官、主任輔導教師及 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每學 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 訓導會議: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老師、軍訓主任教官 、全體導師及軍訓教官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 第 15 條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6 條本規程所需員額依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 第 17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