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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79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9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51192號令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
    國民中學其校名統稱為「台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置校長,承教育局局 長之命,綜理校務。
  • 第 3 條
    國民中學設左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組: 一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學處設教務組、訓導組。 二 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總務 處設文書組、事務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三 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組 、註冊組、設備組;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 ;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國 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該校專任教師兼任。員額依 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第 4 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左: 一 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 事項。 二 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 項。 三 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 驗,調查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親職教 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職掌包括前頁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 第 5 條
    國民中學置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幹事及護士。其員額編制按國 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及設有特殊教育班級 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 第 6 條
    國民中學設會計室或會計員,置會計主任或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國民中學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置主任或人事管理員、助理員、雇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國民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國民中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 近科目,得合併設置。
  • 第 10 條
    國民中學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 事宜。 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11 條
    國民中學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 並視實際需要組設委員會。
  • 第 12 條
    國民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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