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國民小學其校名統稱為「臺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 ,置校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 第 3 條國民小學設左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各組: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設教務組、訓導 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 設教學組、註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 務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組、註冊 組、設備組;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 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實驗國民小 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總務處之組長(事務、文書、出納)為專任,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國民小學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教導主任一人由該校專任教師兼任,員額依附設國民 小學輔習學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置園長一人,員額依幼稚教育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 第 4 條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左: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 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 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現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職掌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 第 5 條國民小學置主任、組長、教師、幹事、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其員額編制依國民 小學教職員工員會編制基準辦理,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六人, 逐年調增至每班置教師一.八人,並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授課時數增減教 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辦理。設有資優教育(含特 殊才能)班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教育組組長,由教師兼任,未達三班以上者,得 置資優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 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人。
- 第 6 條國民小學置會計員、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國民小學置人事管理員、僱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國民小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國民小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近科目, 得合併設置。
- 第 10 條國民小學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事宜。 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11 條國民小學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並視實際 需要組設委員會。
- 第 12 條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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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04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3759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