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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84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
    國民小學之校名統稱為「臺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置校長,承教育 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 第 3 條
    國民小學設下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組: 一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設教務 組、訓導組。總務處設事務組。 二 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教務處設教學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體育組、衛 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 三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 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 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室設輔導組、 資料組。 四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實 驗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總務處之組長 (事務、文書、出納) 為專任,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國民小學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教導主任一人,由該校校長聘請該校專任教 師兼任。 國民小學得設附設幼稚園,置園長一人,員額依幼稚教育法暨有關規定辦 理。
  • 第 4 條
    前條各處、室之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教務行政電腦化、 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 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訓導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 訓導行政電腦化、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 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總務行政電腦化等有關事項。 四 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與諮商之進行,並辦理親職 教育,輔導行政電腦化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 第 5 條
    國民小學置主任、組長、教師、幹事、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其員額編 制參照教育部頒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六人,逐年調增至每班置教師 一.八人,並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 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設 有資優教育 (含特殊才能) 班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教育組組長,由教師 兼任,未達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 教育局必要時得委任學校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第二項之事項,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其餘成員就學 校教師、學者專家聘兼之。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 ,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二至○.三人。
  • 第 6 條
    國民小學設會計室或會計員,置會計主任或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國民小學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置主任或人事管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國民小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國民小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 近科目,得合併設置。
  •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 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 比例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1 條
    國民小學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 並視實際需要組設委員會。
  •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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