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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16
全部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03055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推廣組:掌理交通安全教育之規劃、推廣、輔導,教具教材研究與製 作,視聽教育、圖書、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 營運組:掌理園區交通設施規劃及營運,館內交通文物陳列展示,解 說導覽,機電維護及接待服務等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財產、事務、營繕、出納、票務、環境景 觀及其他不屬於前二組之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技正、組員、技士、辦事員、技佐、書記、雇員。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立 兒 童 交 通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技 正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組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技 士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 職稱三人與組員之尾數一 人合併計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技 佐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任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合 計 二十七 (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六 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9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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