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診斷臺北市教育問題、協助推動及研究教育改革措施、 定期評估改革成效,特設臺北市教育改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受市長及本府教育局長有關教育改革之諮詢。 (二)受理並研議各界對教育改革之建議。 (三)對市長提出教育改革之審議或諮議報告及教育改革建議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市長聘請之。置召集人兼發言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交通費。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專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聘請兼任研究助理,協助本小組任務之執行。
- 五、本小組設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六、本小組得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就教育問題舉行聽證。
- 七、為達成本小組之任務,必要時由本府提供資料,場所及一切協助。
- 八、本小組議事規範另定之。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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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3
(廢) 臺北市教育改革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02515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