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前項處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展演活動課:各項音樂、戲劇、舞蹈演出節目之規劃辦理,城市舞台 、親子劇場與文山劇場之節目檔期安排、場地出租與劇場燈光、音響 、舞台、視訊專業設施之操作管理,表演團體演出技術之協調溝通與 表演場地接待服務,駐館團隊、創作甄選、學校藝術文化教育及演出 團隊宣傳之推廣等劇場營運管理事項。 二 藝文推廣課:志工業務、展覽業務、藝文課程、市民講座與社區藝文 各項展演活動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之藝文推廣等事項。 三 傳統戲曲課:各類傳統藝術表演、社會教育、文化教育等各項推廣活 動之規劃執行與大稻埕戲苑營運管理、傳統戲曲文化、生態研究、戲 團演出推廣及本市各項傳統藝術文化資源之整合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副研究員、課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課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業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副研究員。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副研究員。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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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13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9、10條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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