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及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第二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館設四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推廣組:社會教育、文化育樂活動之推廣、巡迴施教、展覽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之推 廣等事項。 二、輔導組:輔導公、私立中小學辦理社會教育;協助有關機關、團體發展社會教育等事 項。 三、研究組:社會教育與文化育樂活動之調查、研究、改進及業務管考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事務、出納、印信、機電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組長、技正、研究員、編審、輔導員、技士、技佐、幹事、助理幹事及書記 。
- 第 5 條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館為謀業務發展,得連絡機關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事,報准組織與業務有關之各種委 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館另定之。
- 第 9 條本館得視業務需要,報准後於適當地區設置社教工作站,聘用義務工作人員,加強基層社 教活動,其設置要點由本館另定之。
- 第 10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由館長擔 任主席。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 由本館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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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7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4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1064號令發布廢止本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