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及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 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 第 3 條本館設四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推廣組:社會教育、文化育樂活動之推廣、巡迴施教、展覽及其他有 關社會教育之推廣等事項。 二 輔導組:輔導公、私立中小學辦理社會教育;協助有關機關、團體發 展社會教育等事項。 三 研究組:社會教育與文化育樂活動之調查、研究、改進及業務管考等 事項。 四 總務組:文書、事務、出納、印信、機電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不屬於其 他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組長、技正、研究員、編審、輔導員、技士、技佐、幹事、助理幹 事及書記。
- 第 5 條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館為謀業務發展,得連絡機關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事,報准組織與業 務有關之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館另定之。
- 第 9 條本館得視業務需要,報准後於適當地區設置社教工作站,聘用義務工作人 員,加強基層社教活動,其設置要點由本館另定之。
- 第 10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由館長擔任主席。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7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10、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