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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4850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提昇師資素質,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本局局長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 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時,不能委任代理人出席。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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