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提昇師資素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 ,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本局局長就相關學者、 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業 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五、本會以每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本會得視需要委外審查相關資料並 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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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一字第882726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