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提昇師資素質,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三條規定,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局局長聘請相 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之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時,不能委 任代理人出席。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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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6482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