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籌建業務,特設臺北市立 青少年育樂中心籌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遴員報本府派兼,綜理本小組 各項籌設事務,並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工友一人,由教育局遴員派兼,辦理本小組 業務。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用地規劃、工程徵圖評審、發包簽約、施工督導、未來業務之規劃、管理規 章之研訂等事項。 (二)有關經費預算之編事項。 (三)有關籌設進度之管制事項。 (四)有關工作計劃之協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籌設及交辦事項。
- 四、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
-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 六、本小組於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奉准成立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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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48209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