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館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天文觀測、記錄、研究、統計、登錄、圖書管理、出版 、國際連繫及資料交換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天文教育規劃、輔導並進行學校天文教育、天文開放等 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本館展示主題、項目、說明之規劃、設計製作、維護管 理等事項。 四 第四組:掌理星象及全天域電影放映、天文節目製作、立體劇場放映 、剪輯、解說及儀器操作與維護。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票務、庶務、營繕、財產管理、管 制考核及他不屬各組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研究員、技正、助理研究員、組員、技士、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館 長 薦任至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組 長 薦 任 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副 研 究 員 薦 任 二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技 正 薦 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助 理 研 究 員 薦 任 五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組 員 委任或薦任 三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一三 研 究 助 理 委 任 六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二 內三人得列薦任。 技 佐 委 任 一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 解 說 員 委 任 一四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二 內七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五 書 記 委 任 七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理。 合 計 八三 - 第 9 條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主任。 四 組長。 五 經館長指定之有關人員。
- 第 10 條本館因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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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1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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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85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7581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