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館務研究與發展、資源整合與開 發等總體發展事項之諮詢,特設臺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 副館長擔任;委員至多二十五人,由本館就熱心藝術活動推廣,致力 文化環境提昇之專家學者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 三、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增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四、本會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五、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題。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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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立美術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7點;並自110年7月7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