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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816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聘任、遷調 之評審方式及原則有所依循,特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其人數由校務會議決定,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由左列人 員組成之: (一)專任教師代表。(應含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第二款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係包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或董事人員。   本會會議由校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集,主席則由委員互選。
  • 三、教師評審委員,其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於學校第二學期期未校務會議中由全   體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應即辦理補選,或得於選舉委員時增列各類代表侯   補委員一人至二人。侯補委員遞補之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時為止。
  • 四、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實習教師、新聘教師、續聘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教師停聘、不續聘及解聘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教師長期聘任之審查及聘期訂定事項。 (四)關於教師違反義務之評議事項。 (五)關於評審方式及原則之訂定事項。
  • 五、本會除審查有關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通過,解聘、停聘、不續聘   教師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議決外,其餘事宜以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多數同意為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本會委員於審查(議)有關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事項時,應行迴避。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九、出席會議之教師代表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應給予公假並安排其他之教師代課   。
  • 十、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主辦、相關單位協辦,並就審議   案件,依據相關法令提供有關參考意見。
  • 十一、公費結業生、省巿互調教師及減班超額教師之聘任,不受本要點之約束,由本府教育    局逕行分發。
  • 十二、本要點俟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發布後停止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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