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籌設文化局,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籌備處(以下簡 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籌備處各項籌設業 務;置副召集人四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一人、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及參 事一人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籌備處各項籌設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 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民政局、新聞處人員 兼任及約聘人員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 三、本籌備處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文化局。 (二)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三)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四)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五)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 四、本壽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局處參與,其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 後辦理。
- 五、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簽奉市長核准後動支。
- 七、本等備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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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3
(廢)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73067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