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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93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大型體育運動場館籌建計畫特設置籌建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辦理籌建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為辦理本市大型運動場館及相關體育運動休閒設施之軟體需求規劃評估、硬 體設施專案管理、營運管理策略之研擬及其他籌建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均為委員 ;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二人與本府教育局、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 、交通局、環境保護局、捷運工程局、主計處、地政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 員會等機關首長,及委聘相關之政府機關代表、體育、藝術、表演、商業及學術等民間 團體之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相關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 業務。
  • 四、本會得視任務階段需求設置若干工作分組,成員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求約聘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或各工作分組處理相關業務。
  • 六、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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