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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一字第8827142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本要點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及教育部訂定發布之「私立學校諮詢委員 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私立學校相關事宜 ,特設臺北市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本市私立學校籌設、停辦、解散、遷校之諮詢。 (二)本市私立學校董事會會發生缺失情形或重大糾紛處置之諮詢。 (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解除私立學校全體董事之職務或停止其職務及 其停職期間延長之決議。 (四)本市私立學校重大獎助之諮詢。 (五)其他有關本市私立學校重大事項之諮詢。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局就教育、法律學者專家、本市私立學校董事會或 學校代表、社會人士、教育行政人員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學者專家、本市私立 學校董事會或學校代表、社會人士等非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四、本會會議由本局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本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但委員之不同意見,得應委員之要求於會議紀錄中併陳。本會之 決議事項,應由本局指定第一科遴派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
  • 五、本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本會會 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定 ;迴避委員於討論該案時,視為未出席,不計入法定出席人數。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本項費用支應由本局 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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