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 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場地提供使用與委託經營管理督導、檔期審查、售票服務、 古蹟推廣業務、展覽策劃執行、文宣出版及志工導覽業務等事項。 二、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組長、技術員、組員及辦事員。
- 第 5 條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巿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 第 8 條本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業務組組長。 二、總務組組長。
- 第 11 條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組長。 三、會計員。 四、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72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table_view
編制表
history
歷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