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學校首長或專家學者遴請市 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任 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編纂組:掌理編纂市志文獻專刊、文獻資料之保管及設計、調查、徵 集、訪問、通訊等事項。 二 總務室: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印信典守及不屬編纂組之事項。
  • 第 5 條
    本會置研究員、組長、編纂、助理編纂、組員、書記。
  • 第 6 條
    本會會計、人事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理之。
  • 第 7 條
    本會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