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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14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特設臺北市立兒童交通 博物館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投資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分設備或空間委外經營等之審議 事項。 (六)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七)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九)協助、輔導受託人依營運計畫書切實執行。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層人員兼任擔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 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十六人,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居民代表五人、本府 各單位代表七人(包括本府教育局、交通局、工務局、財政局、主計處、法規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共同組成,均由本府聘(派)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決議事項於 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或受託人辦理。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擇聘之,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 八、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 查核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九、本會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會之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會 審議。
  • 十、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得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兒童交通博物館、地方人士及 居民列席。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三、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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