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個人或團體協助本市市屬學校推展校務,成效卓著者,除合於「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得依據本要點給予表揚。
- 二、表揚對象:個人或機關團體。
- 三、表揚事蹟: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凡一年內累計捐資或捐贈設備達五萬元以上者。 (二)義務服務持續達一學年以上,且表現優異者。 (三)義務服務持續達三學年以上者。
- 四、推薦審核程序: 凡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列表揚事蹟之一者,由學校審慎審查後,填具推薦表,並檢附佐 證資料裝訂成冊,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報教育局審核。惟若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之需 要者,得隨時報局審核辦理。
- 五、表揚方式: 由教育局以局長名義頒給表揚狀,並由學校轉發。獲連續三次表揚者,第三次之表揚則 由局長按所協助學校層級,於該層級學校之校長會議中頒發表揚。
- 六、凡已獲頒表揚狀,仍繼續捐資或義務服務達第三條規定者,得由各校按第四條規定程序 再次推薦,接受表揚。
-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39691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