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解決所屬社教機構票務出納作業發現偽幣時所衍生之困擾,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偽幣係指娛樂用代幣、他國錢幣及改造硬幣或非本國國幣、輔幣。
- 三、票務出納作業點收過程中發現偽幣時,應專案簽報機構首長核准後,不計入當日之營運 收入。
- 四、發現之偽幣,應置專人收存,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就前半年發現之偽幣數額編製統計表 ,及有關銷燬方式,經陳報上級督導機關核備後,他國錢幣兌換為本國貸幣以雜項收入 繳庫,其餘偽幣辦理定期銷燬。
- 五、票務出納作業如採用自動售票機系統,發現偽幣時,應由契約廠商負責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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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府教四字第8507516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