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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二字第8626306100號函訂頒
  • 一、本規定依「國民中學編班實施要點」第十三條訂定之。
  •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之編班,除依「國民中學編班實施要點」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 三、新生班級導師抽籤,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依規定編定後,各班學生名單及導師抽籤日期、地點應事先公佈。各班學生 名單公佈後不得更動。 (二)應邀請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列席,並開放學生家長參觀。 (三)事先通知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事先委託相關人員代抽。 (四)新生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導師離職等特殊情形外,二、三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 原則。
  • 四、班級編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若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 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之輔導。經輔導老師 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調班委員會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等處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由委員會審議 ,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 調班委員會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會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輔導 參考。 (五)調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 五、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 善予以輔導,以免其對該班學生繼續造成影響。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 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必要時依規定予以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 權益。
  • 六、轉學生之編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上、下二人之間為原則,以利各班班 級經營。 (二)學生轉入時,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由學校依轉入先後順序, 視各班人數多寡及男女生均衡性,編入人數較少班級為原則。班級人數相同者, 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依班號順序編入班級。 (三)如發現有特定班級學生申請異動情形有異者,學校應主動瞭解原因及詳細情形, 並比照第六條之規定妥善處理。
  • 七、實施學科能力分組教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之範圍,二年級以英語及數學科選修課程為限,三年級以英語、數學及理化 科必修、選修課程為限。 (二)加強教師觀念的溝通與引導、落實有教無類及因材施教。 (三)事先蒐集各方意見,並充分尊重師生與家長之參與意願。
  • 八、為落實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各校應將編班辦理情形詳細紀錄,至少妥為保存三年,以備 考查,並於每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將「執行常態編班概況說明表」陳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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