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確保師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 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國中以下學校應確實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於衛生品 質方面仍應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
- 二 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 販賣食品 ( 以下簡稱校園食品) 品項,本局於每學年度開始前編印「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及供應廠商規定手冊」 (以下簡稱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
- 三 員生社販賣食品時,應依當學年度公告之「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及「 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與供應商簽訂員生消 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 (如附件一) 。 附件一: 食品製造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申請書 1 食品製造廠商基本資料 填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 申請供應校園食品名稱與營養成分
公司名稱 公司登記證字號 公司地址 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 字號 工廠地址 電話 工廠登記證字號 公司負責 人姓名 職稱 電話 CAS標誌工廠認 證字號 有關校園 食品事情 專責代表 姓名 職稱 電話 食品GMP標誌工 廠認證字號 附註:本表不敷使用,請影印膳。 3 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1) 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2) 工廠登記影本。 (3) CAS 標誌或食品 GMP 標誌認證編號證書及合約書影本。 (4) 擬申請產品之品質及營養成份檢驗證明影本。 (5) 擬申請產品之包裝設計圖稿。 (6)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學生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之品質與衛生安全,維護學 生飲食健康,經雙方同意簽訂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其條款 如下: (一) 產品名稱: (如附表所列) (二) 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期 滿本合約效力自動終止,如雙方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三) 乙方保證第一條所列產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均符合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食品作業 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相關規定。 (四) 乙方同意於合約有效期間內隨時接受台北市教育局「校園食品諮詢 委員會」不定期查核工廠的製造作業、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情形與 抽驗產品,以確保校園食品的品質、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 (五) 乙方同意認同前項查核與產品抽驗作業結果,倘經確認後確有不符 本規定之各項規定時,乙方願於通知改善函發文日起七日內回收所 有不合格產品。 (六) 乙方同意於產品有效期限之前就該項產品回收完畢。 (七) 乙方所產製之產品倘因品質或衛生安全不良致損害學生之健康及權 益,經查明屬實時,乙方願負法律責任及完全賠償責任。 (八) 乙方同意如因違反本合約或本規定各有關規定而損害甲方之權益時 ,乙方願意完全賠償責任。 (九) 本合約經雙方同意訂立,雙方並應確實遵守,各無反悔或異議。 (十) 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方: 理事主席: 地址: (簽章)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簽章)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_______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通知 (範例) ______________公司 (廠) 台鑒 貴公司 (廠) 販售之產品,經查發現不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頒訂之「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賣食品作業程序」及國 家食品衛生法規規定,請於七日內回收。產 品 名 稱 產品之 CAS 標誌或食品 GMP 標誌認 證字號 主要 原材 料 重量 (克) 熱量 (卡) 脂肪 ( 克) 碳水化合 物 (克) 鈉毫 ( 克) 理事主席: 經理: 承辦人: 電 話: 傳 真:產品名稱/編號 退回數量/單位 使用有效期 備 註 - 四 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本局得設校園食品諮詢委 員會 (以下簡稱諮委會) ,以統籌規劃校園食品之審查及評鑑等相關 事務。 諮委會由相關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由本局另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委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基準之訂 定。 (二) 協助有關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營養成分及供應廠商之 資格之審核及評鑑。 (三) 作成各項校園食品之審核及評鑑結果資料,建議有關校園食品品項 及供應廠商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上之登錄、修正或刪除。 (四) 作業程序若有不明確或爭議之審議。 諮委會於執行前項任務時,採公開開會討論;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表決時,須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通過。
- 五 本作業程序用語說明如下: (一) 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 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 天然果汁:係指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未經稀釋發酵之純粹果 汁或由濃縮果汁稀釋復原成如前述之果汁者,並合於中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2377 之天然果汁定義者。 (四) 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3056 之鮮乳定義者。 (五) 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 (罐) 裝或無 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13292 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 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 水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 CNS1285 2 之已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 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 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 CNS12700 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八) 飲品:係專指天然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泉水等五 種液態食品。 (九) 點心:係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 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 其形狀、口味及顏色不得類似零食。 (十) 零食:係指偶爾用來滿足口慾,或達到社交功能之食品,非每天應 吃之食物。
- 六 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屬本作業程序所稱「點心類」或「飲品類」,不得為「零食類」 。 (二) 衛生品質 1 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 以取得 CAS 或食品 GMP 標誌任證者為限。但麵包、糕點得暫 不在此限。 3 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 營養品質 1 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 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之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脂 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 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 ;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 百分之十以下 (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之 三十以下) ;校園烘培食品 (麵包、餅乾、米製品) 油及糖所提 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佔 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 下。 3 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 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4 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四) 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 校園食品營養標示應含:每份供應量 (克) 、熱量 (大卡) 、脂 肪 (克) 、碳水化合物 (克) 、糖類 (克) 、蛋白質 (克) 、納 (毫克) 等營養成分。 2 「營養標示」應直接印刷於包裝上。但經諮委會同意後,得暫採 用標籤外貼方式,貼紙位置不得蓋住現行法令規定應標示之項目 。 3 營養標示應依規定項目及格式辦理 (如附件二) 。 4 標示項目不得自行增刪,標示順序不得調換,且必須加框。 5 營養標示以中文或中、外文並列。 6 使用字體不得小於二毫米。 7 供應量與熱量之單位取至個位數;營養成分有效數字之小數點取 至第一位。 8 成分含量少於 0.05 單位,應一律以「微量」標示。 9 各項營養成分之標示值應正確合理,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異, 不得超過標示值之百分之二十五,且實測值不得違反前述營養品 質之規定。 10 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五) 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六) 供應與販售規範 1 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 「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 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 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 字樣,且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質溫均應維持在攝氏 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 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且僅 限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食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七) 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 等促銷活動。
- 七 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向本局委託之受理單位辦理申請與登錄事項。 (二) 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入附件三之申請表,如為食品 GMP 或 CAS 業者,應備齊入附件四之文件;非食品 GMP 或 CAS 認 證之麵包、餅乾及糕點廠商亦應檢附附件五之文件。 (三) 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 供該項產品之配方,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 方予以絕對保密。 (四) 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品質不良得撤銷登錄資格。
- 八 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一) 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接受本局 不定期查核工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 ,廠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 本局得組成「校園食品抽樣小組」,成員包括:食品 GMP、CAS 執 行單位、受理單位及本局等單位代表;不定期赴效,會同校方代表 一名 (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 進行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 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檢驗 費用由廠商負擔。 (三) 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臺北市立公私立 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2 違反其他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如於期限 內缺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之 登錄外,且非經一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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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七字第8821198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