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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體字第0934027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確保師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 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國中以下學校應確實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於衛生品 質方面仍應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
  • 二、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 販賣食品 ( 以下簡稱校園食品) 品項,本局於每學年度開始前編印「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及供應廠商規定手冊」 (以下簡稱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
  • 三、員生社販賣食品時,應依當學年度公告之「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及「 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與供應廠商簽訂員生 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 (如附件六) 。
  • 四、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本局得設校園食品諮詢委 員會 (以下簡稱諮委會) ,以統籌規劃校園食品之審查及評鑑等相關 事務。 諮委會由相關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由本局另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委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基準之訂 定。 (二) 協助有關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營養成分及供應廠商資 格之審核及評鑑。 (三) 作成各項校園食品之審核及評鑑結果資料,建議有關校園食品品項 及供應廠商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上之登錄、修正或刪除。 (四) 協助校園食品推廣。 (五) 本作業程序不明確或爭議事項之審議。 諮委會委員執行前項任務時,採公開開會討論;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表決時,須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通過。
  • 五、本作業程序用語說明如下: (一) 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 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 天然果 (蔬菜) 汁:指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CNS2377 之純天然果汁 、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四) 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3056 之鮮乳定義者。 (五) 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 (罐) 裝或無 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13292 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 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 水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 CNS1285 2 之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 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 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 CNS12700 之包裝礦泉水定義者。 (八) 飲品:係專指天然果 (蔬菜) 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和礦 泉水等五種液態食品。 (九) 點心:係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 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 其形狀、口味及顏色不得類似零食。 (十) 零食:係指偶爾用來滿足口慾,或達到社交功能之食品,非每天應 吃之食物。
  • 六、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屬本作業程序所稱「點心類」或「飲品類」,不得為「零食類」 。 (二) 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CAS或食品GMP標誌認證者為限。但麵包、糕點得暫 不在此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 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 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但鮮乳、保久乳、蛋及 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 ;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 在百分之十以下 (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 之三十以下) ;校園烘焙食品 (麵包、餅乾、米製品) 油及糖所 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 佔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毫克 以下。 3.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 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四) 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校園食品營養標示應含:每份供應量 (液體產品一律『毫升』標 示,固體及半固體產品以『公克』標示) 、熱量 (大卡) 、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糖類 (公克) 、蛋白質 (公克 ) 、鈉 (毫克) 等營養成分。 2.「營養標示」應直接印刷於包裝上。但經諮委會同意後,得暫採 用標籤外貼方式,貼紙位置不得蓋住現行法令規定應標示之項目 。 3.營養標示應依規定項目及格式辦理,且字體大小應清晰可見 (如 附件三) 。 4.標示項目不得自行增刪,且必須加框。 5.營養標示以中文或中、外文並列。 6.供應量與熱量之單位取至個位數;營養成分有效數字之小數點取 至第一位。 7.成分含量少於0.05單位,得以「0」或以「微量」標示。 8.各項營養成分之標示值應正確合理,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異, 不得超過標示值之百分之二十,且實測值不得違反前述營養品質 之規定。但水之鈉含量低,以及新鮮純牛乳、純羊乳之「鈉」含 量,因易受季節、飼料之不同使數值差異甚大;故新鮮純牛乳、 純羊乳與水三種產品,其標示值誤差暫不受百分之二十限制。 9.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五) 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六) 供應與販售規範 1.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 「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 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 字樣,且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 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且僅限 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七) 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送贈品 等促銷活動。
  • 七、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向本局委託之受理單位辦理申請與登錄事項。 (二) 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應填具如附件五之申請表,如為食品 GMP 或 CAS 業者,應備齊如附件一之文件;非食品 GMP 或 CAS 認 證之麵包、餅乾及糕點廠商亦應檢附附件二之文件。 (三) 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 供該項產品之配方,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 方予以絕對保密。 (四) 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品質不良得撤銷登錄資格。
  •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一) 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接受本局 不定期查核工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 ,廠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 本局得組成「校園食品抽樣小組」,成員包括:食品 GMP、CAS 執 行單位、受理單位及本局等單位之代表;不定期赴校,會同校方代 表一名 (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 進行抽樣。抽樣後應共同 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檢 驗費用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用,則撤銷該廠商 所有產品之登錄資格。 (三) 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臺北市公私立各 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違反其他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如於限期 內缺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之 登錄外,且非經半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3.廠商販售未經申請核准之產品,二年內累計三次者,則取消該廠 商之所有產品登錄資格,立即不得於校園中販售,且非經半年不 得重新提出申請。 4.若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立即取消其供應資格 ,並告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非經一 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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