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1)北市文化三字第09130396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1點
  • 一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維護文化資產,加強光復廳 (以下簡稱本廳) 之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 二 本廳之使用以提供各界辦理藝文展演、學術活動及一般集會為原則, 但對於不適合本廳性質之活動,本所得不予提供。
  • 三 本廳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晚間十一時為原則。
  • 四 收費項目: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本廳時,除應依「收費基準表」繳納場 地使用費外,並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每次新台幣肆萬元整;申請使 用時間如需延長,事先應徵得本所同意,延長時間以逾時 (加時) 費 用計收 (每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 。
  • 五 公開彩排、錄音使用視同演出,按藝文展演方式收費。
  • 六 本廳以全年開放為原則,保養期間不對外開放租借。
  • 七 本廳預訂期限以一年內為有效,申請人可於本所網站 (網址www.csh. taipei.gov.tw) 下載、或洽本所取得申請書表,並依規定之表格填 寫,以書面傳真或正本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本所通知後一週 內繳交一半之場地使用費,經繳費確認檔期後,其餘費用 (含場地使 用費、器材租用費及保證金) 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繳清。
  • 八 申請人預定本廳後,如中途發生無法使用之情形,應於使用日之二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所,已繳費用無息退還;未於期限內通知者,已繳 費用概不退還;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二個月前通 知申請人更改使用時間,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
  • 九 申請人使用本廳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線路或有個人 或團體作現場錄影等情事,應事前與本所協調,如須使用本所設備者 ,請於申請時註明。
  • 十 使用本廳設備應注意事項: 1 本廳提供會場使用之設備 (如光復廳設備清單) 及場內外所有公 用物等,申請人應妥為使用及維護,如有損壞,應負責回復原狀 或照價賠償;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所恕不負 責。 2 申請人於本廳進行場地佈置時,應以組合式器材為之並須舖設地 毯方得進行,並不得於本廳進行有損本廳設備之施作 (如打釘、 噴漆、木工等) 。
  • 十一 本廳各項活動之音效不得超過80分貝,以免影響其他廳室之活動。
  • 十二 申請人如有印製有價入場券,其入場券應由申請人依法向稅捐機關 驗章,入場人數不得超過500人。
  • 十三 1 申請人如需於本所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本所張貼於固定處所 。 2 申請人如於本廳有販售商品行為,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販售。
  • 十四 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安全維護及其相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同本所 協調處理。
  • 十五 申請人租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中山堂建築本體 或設備所致者外,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所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 責任。申請人使用本所設備或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時,亦同。
  • 十六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終止其 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情節重大者,日後並得拒絕其使用。 1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3 與申請使用之用途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 演出或辦理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者。 5 不按時給付各項場地使用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繳納者。 6 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擅將本所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7 其他違反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者。
  • 十七 會場內嚴禁下列事項: 1 禁止現金交易或其他有價票券之商業行為,或未經本所同意自行 設攤、出售物品。 2 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3 禁止攜入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危險物品。 4 中山堂各處牆面嚴禁使用膠帶或魔鬼粘等黏貼任何物品。 5 場內禁止吸菸、飲用酒精性飲料、嚼口香糖或檳榔。 6 禁用生火炊具。
  • 十八 演出或辦理之活動如有違反著作權法、准演、稅捐等相關法令規定 ,概由申請人負責,與本所無涉。
  • 十九 申請表填寫內容之變更或修正,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 二十 因使用本場地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