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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6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76)北市教四字第18283號函訂頒
  • 一、主旨:為激勵教學優良教師,啟發教師專業精神提高教育效果,以促進本市教育之發展 。
  • 二、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對教學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 三、遴荐人數: (一)四十九班以下遴荐乙名。 (二)五十班以下遴荐二名為限。 (三)國小附設幼稚班之學校,得另行遴荐乙名。
  • 四、表揚時間:每年九月二十八日教師節。
  • 五、遴荐標準: (一)熱心教學、孜孜不倦,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二)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對方教育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推行文化復與運動或社會教育有特殊事蹟或具體成效者。 (五)對方訓育工作,輔導學生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六)研制各類教具有推廣價值者。 遴荐人員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外,必須品德優良,操守端正,五年內未曾受任何懲戒以 上之處分者。
  • 六、選拔程序: (一)初選:各校於四月卅日前完成並填具推荐表五份送局。 (二)複選:由本局組織評選小組負責評選並簽請局長核定。
  • 七、獎勵:舉行表揚大會除會中表揚外並頒發獎狀及獎金。
  • 八、經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各科室相關經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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