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內政部、交通部訂頒「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獎勵促進交通安全績效優良之學校與個人,藉以促進交通安 全教育,並增進其榮譽感,特訂頒本要點。
- 三、獎勵對象: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各級教職員生及義務工作人員。
- 四、受獎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修件如后: (一)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有關規定或措施,均能認真執行,績效優良者。 (二)對所屬學生交通安全之維護,採取措施適當,著有特殊成效者。 (三)所屬員生遵守交通法令,堪為社會表率者。 (四)對促進學校交通安全有具體事實與證明者。 (五)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優異績效者。
- 五、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依照前項標準,本局督學推薦之。 個人部份由各校填具具體事實報局,由評選委員會統一評選之。
- 六、評選委員會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督學擔任;選拔日期另訂之。
- 七、經評定為優良學校與個人提經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核定後於本年十一月十一日舉行表 揚大會時表揚。
- 八、接受表揚之學校及個人,由市府頒發獎狀,以示鼓勵。學校部分其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一 人,嘉獎一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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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社字第102340236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