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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工字第10439899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依據 一、八十一年二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佈華總(一)義字第0六三七號「噪音管制法」暨 施行細則。 二、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85)環署空字第0一四六七號令「環境音量標準」。 三、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83)環署空字第0四三0二二號令「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防制辦法」。 四、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五、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府工一字第八七00一一0六00號函「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 貳、目的 一、為有效執行噪音防制相關經費。 二、為落實工程品質控制以有效改善噪音程度,俾符環境音量標準。 三、為確保師生健康,使上課免受干擾並提昇學習效能。
  • 參、實施原則 本局暨所屬機構學校辦理噪音防制工程者,包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 發揮管控督導之功能;各主辦工程之機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盡執行監督之責 任。有關工程實施階段分為規劃設計及營建管理二階段。
  • 肆、實施範圍 本規定之實施範圍包括:防制道路、鐵路、航空及其他交通噪音防制之工程。
  • 伍、實施程序 本規定之作業程序以工程發包完成與否分為規劃設計階段及營建管理階段實施 一、規劃設計階段:自工程經費核定起至工程發包作業完成止。 (一)主辦單位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工程管控作業: 1.主辦單位應成立「噪音防制工程顧問諮詢及督導小組」,聘請噪音防制工 程相關之學者專家為諮詢顧問,並得邀請教師會及家長會人員參與。 2.主辦單位應擬定噪音防制工程管控實施計畫。 3.前項計畫應提送「噪音防制工程顧問諮詢及督導小組」審查認可後陳報本 局核備。 4.為確保設計品質,主辦單位應將工程之初步設計及細部設計報告書提送本 局審查。 (二)本局於規劃設計階段辦理工程管控作業如左: 1.本局為執行施工圖說審查及工程驗收等相關事宜得組設工程顧問諮詢小組 。 2.前項小組應由環境工程、材料科學、建築工程等專家學者暨本局相關人員 組成。 3.本局應針對主辦單位所提送之建築師徵選須知及評審辦法加以審查,另依 據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技術規範審查初步設計及細部設計成果,包括設計 圖,工程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 二、營建管理階段:自工程發包作業完成起至完工驗收付款結案止。 (一)主辦單位於營建管理階段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工程管控作業: 1.依據本府訂頒「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開工、停工、復 工、完工之報核,並進行工程督導及驗收工作。 2.每月至少召開工程督導會報乙次,並將會議紀錄報局備查。 3.督導監造單位及承商依據院頒「施工品質管制要點」,執行三級品管工作 。 4.協同噪音防制工程顧問諮詢及督導小組不定期抽查施工狀況。 5.視實際需要邀請上級或有關機關視導工程施做情形。 (二)本局於營建管理階段辦理工程管控作業如左: 1.依規定辦理開工、停工、復工、完工之核備,並進行工程督導及監驗工作 。 2.每月至少赴工地督導乙次,並查核品管相關文件及實際施工狀況。 3.督導主辦單位執行三級品管工作。 4.協同噪音防制工程顧問諮詢小組不定期抽查施工狀況。 5.視實際需要邀請上級或有關機關視導工程施做情形。
  • 陸、成效評鑑 一、施工品質評鑑 主辦單位應依據行政院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施工品 質評鑑作業。 二、教育環境品質評鑑 俟工程施工驗收完成後教育局應評鑑噪音防制成果對教育品質的效益及影響程度, 並作為其他噪音防制工程施工品質管控之參考。
  • 柒、附則 一、俟工程驗收完成,得依法向噪音源之製造單位或其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申請每年適時 提撥維護費及水電費等補助。 二、本局組織工程顧問諮詢小組所需費用,由各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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