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噪音,指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音量。
- 三、噪音管制應依管制區之類別予以管制,其早晚、日間及夜間之管制標準,請參照本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之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域圖。位於噪音特定管制區(第三類、第四類噪音管 制區)內之學校,其噪音管制標準應比該校所屬之噪音管制類區之最高容許音量降低五 分貝。
- 四、各校升學降旗典禮、週會、課間活動及各種集會慶典不得燃放鞭炮,並且指導學生輕聲 慢步,不吼叫,發言時應控制音量。
- 五、各校應將具有大型輸出功率之擴音器,以數個小型輸出功率之擴音器替代,其設置方向 應符「朝向校內」為原則,並嚴格管制擴音機使用次數及音量,非必要不得使用,於清 晨及深夜之活動集會,應嚴禁使用擴音機,並於放學後及假日停止播放上、下課鐘聲。
- 六、各校之音樂、工藝(勞作)、烹飪及縫紉等易產生噪音之教室,應配置於適當地點,並 應考量加裝隔音、防音設施,以降低音量。
- 七、教師需要使用隨身型揚聲器或其他擴音設備教學或活動者,應調妥音量及方向,並調整 座位。
- 八、學校樂隊練習時,應選擇適當時間、地點及注意控制音量。
- 九、校舍之建築應考量噪音防制,遠離噪音源,校舍之配置、動態及靜態之教學,應作合理 安排。
- 十、位於高速公路旁、飛機航道下以及交通頻繁之馬路旁或菜市場附近受噪音干擾嚴重之學 校,得視財源逐年編列預算設置隔音設備。
- 十一、各校應積極配合環保稽查人員之調音服務及稽查管制。並利用各種集會及適當教學情 境,對學生實施「噪音防制」之宣導,以培養學生正確之觀念及行為,進而影響家庭 配合推行噪音防制工作。
- 十二、本要點之規定於督學視導時,應列為視導重點工作,並予學校必要之指導與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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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1
臺北市各級學校噪音管制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教五字第6912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