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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91)府教七字第091062566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 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二 開放範圍:運動場 (含室外綜合球場) 、活動中心 (含禮堂) 、游泳 池、網球場、教室、圖書館、音樂廳。各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
  • 三 開放時間: (一) 平時:自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 週六:自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二時至九時。 (三) 假日:自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 (四) 寒暑假:比照週六辦理。
  • 四 各級學校校園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 (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 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 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 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其他性質之活動應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後始 得外借。
  •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 有營業行為者。 (四) 有安全顧慮者。 (五)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 變更活動內容者。
  • 六 申請借用時,應填具場地備用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於使用三 日前向各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該校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各 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 及保證金 (保證金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附 件三) 後始得使用。但運動場或圖書館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 活動及閱覽,毋需事先申請。 附件一
    台北市 學校 場地借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
    用途說明
    借用日期 時 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止
    茲向 貴校借用 ,自願遵守一切規定,如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願意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有關機 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人並願負連帶青任,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 有營業行為者。 四 有安全顧慮者。 五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 變更活動內容者。 此致 學校 申請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蓋章 申 請 人 姓名: 蓋章 身 份 證 統 一 編號: 地址: 電話:
    校 長 主管 單位 承辦人
    附件二-一
    台北市立各級學校活動中心、禮堂使用收費金額表
    級別 設備參考條件 收費金額(新台幣元) 日 間 收費金額(新台幣元) 夜 間
    一、○○○坪 以下,設有看 台、觀眾個別 席、水銀燈 四、○○○- 五、○○○ 六、○○○- 八、○○○
    五○○坪以上 未滿一、○○ ○,設有看台 、水銀燈 三、五○○- 四、○○○ 四、五○○- 五、○○○
    三五○坪以上 未滿五○○坪 ,設有看台、 水銀燈 三、○○○- 三、五○○ 四、○○○- 四、五○○
    三五○坪以上 未滿五○○坪 ,未設看台、 一般照明 二、五○○- 三、○○○ 三、五○○- 四、○○○
    二○○坪以上 未滿三五○坪 ,設有看台、 水銀燈 二、○○○- 二、五○○ 三、○○○- 三、五○○
    二○○坪以上 未滿三五○坪 ,未設看台、 水銀燈 一、五○○- 二、○○○ 二、五○○- 三、○○○
    一○○坪以上 未滿二○○坪 ,設有看台、 水銀燈 一、二○○- 一、五○○ 二、○○○- 二、五○○
    一○○坪以上 未滿二○○坪 ,未設看台、 一般照明 一、○○○- 一、二○○ 一、五○○- 二、○○○
    未滿一○○坪 設有看台、水 銀燈 九、○○ - 一、二○○ 一、二○○- 一、五○○
    未滿一○○坪 設有看台、一 般照明 五、○○ - 一、二○○ 一、○○○- 一、五○○
    附件二-二 台北體專體育館收費標準表:
    間 晚 午 下 午 上 區 分
    18 : 00 八 ○ ○ 22 : 00 元 13 : 00 五 ○ ○ 17 : 00 元 08 : 00 五 ○ ○ ○ 12 : 00 元 ︹ 場 新 幣 元 費 ︺
    小 足 五 為 單 每 時 一 ○ 新 位 小 計 小 ○ 台 收 時 算 時 元 幣 費 為 , 以 整 一 標 計 一 不 、 準 算 空 調 費
    一 五 、 ○ ○ ○ 一 五 、 ○ ○ ○ 一 五 、 ○ ○ ○ ︹ 實 新 況 台 或 幣 錄 元 影 ︺ 轉 播
    二 一 、 、 ︹ 凡 (二) (一) 舉 賽 借 百 國 百 國 辦 前 用 分 際 分 內 體 ︺ 本 之 性 之 性 育 , 館 五 比 十 比 活 仍 因 。 賽 。 賽 動 須 而 加 加 出 依 須 收 收 售 前 預 門 門 門 項 演 票 票 票 規 或 總 總 者 定 預 收 收 : 辦 先 入 入 理 練 金 金 。 習 額 額 者 之 之 備 註
    附件二-三
    室 外 游 泳 池 規 格 在 五 ○ M 〤 二 五 M 標 準 池 以 下 者 , 按 標 準 池 減 半 收 費 下 午 六 時 十 時 下 午 一 時 五 時 上 午 八 時 十 二 時 上 午 五 時 七 時 室 內 溫 水 池 下 午 六 時 十 時 下 午 一 時 五 時 上 午 八 時 十 二 時 上 午 五 時 七 時 區 分 室 外 標 準 池 各 級 學 校 游 泳 池 收 費 標 準 表 : 五 ○ M 〤 二 五 M 標 準 池
    五 ○ ○ ○ 元 五 ○ ○ ○ 元 五 ○ ○ ○ 元 二 五 ○ ○ 元 四 ○ ○ ○ 元 四 ○ ○ ○ 元 四 ○ ○ ○ 元 二 ○ ○ ○ 元 ︹ 場 新 台 地 幣 元 費 ︺
    一 ○ ○ ○ 元 一 ○ ○ ○ 元 一 ○ ○ ○ 元 五 ○ ○ 元 三 ○ ○ ○ 元 ︹ 燈 新 台 光 幣 元 費 ︺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一 五 、 ○ ○ ○ 元 播 實 ︹ 況 新 轉 台 播 幣 或 元 錄 ︺ 影 轉
    一 、 七 六 五 四三 二 一 舉 練凡︹,室小有費如場額國額國 辦 習借燈每內時關。需地之際之內 體 者用光小溫單場 重費百性百性 育 ,本費時水位地 新不分比分比 活 依池另依池計費 換包之賽之賽 動 前因行一,算、 水括五加十加 出 項而計、如。燈 則清。收。收 售 規須算○無 光 以潔 門 門 門 定預︺○使 費 水費 票 票 票 辦演。○用 , 錶。 總 總 者 理或 元溫 可 度 收 收 : 。預 計水 依 數 入 入 先 算時 每 計 金 金 備 註
    附件二-四 北市各級學校網球場使用收費標準 每面球場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二○○元正,夜間酌收電費每小時新台幣 五○元正。 附件二-五 台北市各學校音樂廳使用收費標準 單位時間 (四小時為一單位) ,收費新台幣二、○○○元,使用鋼琴 另加調音費新台幣一、○○○元正。 附件二-六 台北市各級學校教室使用收費標準 每間教室每單位 (四小時為一單位) ,收費新台幣二○○元正,夜間 加收電費新台幣五○元正。 附件二-七 台北市各級學校運動場 (含室外綜合球場) 收費標準 凡團體借用學校運動場舉辦活動或比賽時,每單位時間 (四小時) 收 費新台幣一、○○○元,夜間按照明設備計算加收電費。 附註: 一 各校如因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實際另行歸 級。 二 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為計算單位。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二時至六時,夜間六時至十時各四小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 未止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冷氣空調設備使用費另 計,地下室設活動中心者,比照收費。 三 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一小時為收費單位,各校得依實際狀況酌 收七折費用,冷氣費用各校依實際設計狀況酌收電費。 附件三 切 結 書 午 時 分 起 茲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止 借用貴校 場地舉辦 ,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並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 全,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預繳 之保證金計新台幣 萬 千元整全權委託貴校僱工處理,處理後 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少補,特立此據為憑。 此 致 台北市 區 國民 學 借用者 (單位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一 保證金室內每次預收新台幣五千元整,室外每次預收新台幣一 萬元整,並以保管款科目依會計程序存入各校專戶處理。 二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借用單位填妥蓋章後自存,一份連同借 用申請書送交學校存檔備查。
  • 七 長期定使用之團體,限運動之目的,其借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 應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借用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應 由該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且每一團體借用時間,每週不得超過 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 八 各校所收校園開放使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其所需水電費、 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各校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其經費支用百分比為:水電費占百分之三十、維護費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業務費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 九 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者,應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准 暫停開放。
  • 十 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 復原狀者,各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 ,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 十一 申請借用游泳池之團體,應自備合格救生員執行維護安全工作,救 生員未到場時,嚴禁使用游泳池。
  • 十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 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 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 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 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 十三 本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 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 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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