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有效管理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電話傳真機之使用,以維護文書資料傳輸安全,並防止 機密外洩,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單位電話傳真機,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保管及維修,其他人員應避免使用。
- 三、各單位電話傳真機應以傳真業務為主,並經常保持可接收狀態,不得當作電話機使用。
- 四、配置電話傳真機單位,應設置使用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傳遞文件時應先詳實填寫, 將原稿附呈,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傳送,接收傳真文件時亦應陳主管核閱。
- 五、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資料時須先撥通並確認對方傳真機電話號碼無誤後再行傳送,必要 時通電話求證傳送是否正確,以免誤傳或機件故障未傳送而造成洩密。
- 六、傳送或接收資料過程須有人全程在場,避免他人窺視或竊取。
- 七、非因公務需要者,各單位應嚴禁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或資料。
- 八、電話傳真機在未設置保密器前,傳送資料有被截取及洩密之虞,故不得傳送機密資料, 如因而洩密者應負洩密之責。
-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傳真機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函知連絡網內各機關學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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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六字第3118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