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寧,依據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臺(69)訓字三三三三二號函會同內政部(69)臺內警字第四五九二三號函共同 頒「加強防止不良青少年騷擾學校園區及學生協調執行事項」。及教育部轉行政院七十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臺(72)教字第一五九四號函修訂核定實施「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 區安寧實施要點」。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為防制不良份子侵入學校滋事,各校應主動負起維護校園安寧責任,切實做好校園內部 之安全維護工作。
- 三、各校對有關各種安全設施,如電話、警鈴、門鎖、防盜窗、路燈、自衛器材以及值勤人 員之手電筒、女生攜帶之口哨等用具,均應切實檢查充實,務求能有效防制不良份子騷 擾滋事。
- 四、各校應將教職員工等妥為編組輪值,加強實施內外巡邏,防止學生涉足不正當場所或在 校外遊蕩滋事。
- 五、各校應加強門禁管制,教職員工、學生進出校園宜配帶識別證或請假證明單,對各類車 輛進出校區尤應加強管制,並經常作不定期學生攜帶物品安全檢查,以防止意外事件發 生。
- 六、各校負責門禁(警衛)人員,由本局洽請警察局實施專案訓練,以便發揮警衛功能。
- 七、各校對槍械、爆裂物、化學實驗物及實習工廠等,應慎重遴選專人管理,嚴格管制與檢 查。
- 八、各校導師、訓導人員等,應做好識生知生工作,經常舉行家庭訪問或約請學生家長面談 ,遇有學生違規情事,應即與家長聯繫,共同檢討問題所在,施以適切之輔導。
- 九、各校應利用朝會、週會、班會及其他適當時間,實施法律常識教育,簡介不良份子慣用 技倆,指導女生防身術與外出居室安全應注意事項,以增強學生自衛應變能力。
- 十、各校應定期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邀請管區警察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共同研商有關防 制外力騷擾學校,維護校園安寧事宜。
- 十一、各校應洽請轄區警察單位在校區附近設置巡邏箱,加強校區巡邏查察,澈底清除學校 附近社區不良份子及幫派,並嚴格取締校園附近違規營業之不正當遊樂場所,俾學生 安心求學。
- 十二、各校應設置與管區警察派出所間之專用警鈴或記憶電話,俾使臨急通報請求支援〔( 一一○)是請求警方支援最迅速之電話〕。
- 十三、各校應隨時向警察單位提供因不良行為退學、休學學生名單(學生名單按姓名、年齡 、籍貫、住址造冊送轄區派出所及少年隊)及校區附近不良青少年幫派活動情形不正 當遊樂場所資料,藉以追蹤輔導及時防制與取締。
- 十四、各校應於每學期切實調查寄居校外學生分佈情形,除指定適當教職員專責輔導其生活 及其安全維護外,並分區(以警察分局轄區為準)造具名冊送函送轄區警察分局配合 辦理。
- 十五、設置學生宿舍之學校,應鼓勵遠途學生儘量住校,對住校學生除加強生活管理外,並 輔導成立自治編組,發揮守望相助功能。
- 十六、有女生就讀之各校,應注意培養其結伴互助之習慣。
- 十七、補校及附設夜間部之各校,應比照日間部,強化導師制度,切實負責學生管理與輔導 工作,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十八、各校與鄰校應構成連絡,遇有外力侵入校園滋擾能彼此適切支援,構成網面。
- 十九、各校應與熱心之家長協調,義務協助共同防範。
- 二十、各校應加強學生生活輔導,注意學生有無參加不良組織,如發現有犯罪或虞犯行為時 ,應連繫警察機關處理。
- 二十一、各校應定期或不定期邀請學生家長座談,推展親子教育,敦促家庭負起管教責任。
- 二十二、商請警察機關協助支援事項: (一)明確區分學校所在地隸屬之管區派出所,並通報學校。 (二)在校區附近增設巡邏箱,加強各校區巡邏、查察,徹底掃除學校附近之不良 青少年及幫派分子,並嚴格取締校園附近違規營業之不正當遊樂場所。 (三)經常與學校之有關訓導或值日人員、門禁(警衛)切取連繫,加強校園內外 巡察工作,如有可疑人物、徵候,隨時提供各校注意。 (四)針對學生下、放學及重點時間,必要時增加巡邏,臨檢勤務,防止發生不良 事故。 (五)對環境複雜,可能發生騷擾之校園與場所,必要時應事先協調學校,實施機 動性突擊清查掃蕩。 (六)對侵入校園騷擾學生不良青少年,應迅速偵破緝捕,並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 。 (七)對學校附近青少年不良分子應建立完整資料,嚴密查訪,積極誘導規勸,防 止其犯罪。 (八)少年警察隊校外生活輔導巡查小組應擴大將各校列入巡查範圍。 (九)與轄區學校構成立即通信網路,以便學校請求支援時,及時予以支援。 (十)對學校門禁(警衛)人員協助予以專業警衛訓練,以強化管制成效。 (十一)將轄區內各學校附近之義警名冊及連絡電話通知學校,以更就近請求支援 ,維護校園安寧。
- 二十三、商請駐軍、情治單位協助支援事項: (一)將駐地附近之重點學校納入巡邏查察範圍,在不影響主要任務範圍內,每日 加強巡邏注意。 (二)與駐地附近各重點學校建立通信連絡網,遇學校發生外力侵入被騷優事件時 ,依請求迅速達予以有效支援。
- 二十四、商請救國團協助支援事項: (一)對學校附近之不良青少年商請義工人員多與接觸交談,鼓勵其參與假日登山 健行等自強活動,陶治其正常生活。 (二)對警察機關列管或拘留之不良青少年,請「張老師」予以協助輔導感化。 (三)經常發動工廠或社會福利機構,舉辦各種有意義之育樂活動,鼓勵社區青少 年參加。
- 二十五、加強輔導人員措施: (一)商請「張老師」協助輔導: 1.配合學校輔導老師對行為異常學生,協助予以輔導,使其身心平衡發展。 2.對學校附近不良青少年配合警察單位調查之資料,個別或集體予以輔導,激 勵其參予幼獅育樂活動,減少犯罪傾向。 3.加強社區青少年輔導,介紹其工作以減少遊蕩滋事。 (二)學校輔導中心: 1.思想輔導:引導教誨學生正確思考,週密觀察事物,審慎處理問題。 2.品德輔導:使學生有重道義,守誠信的做人私德,與重秩序、重紀律的社會 公德,以養成優美情操與氣質。 3.生活輔導:鼓勵學生參加校內各項社團活動,增進其正當愛好與生活情趣。 4.心理輔導:適時舉辦專題演講,輔導閱讀書刊,疏導情緒、解除疑慮,協助 學生克服心理障礙。 5.職業輔導:對未升學、未就業之畢業生應積極輔導其就業。
- 二十六、各校校際與有關警察、情治單位、駐軍、「張老師」等建立點、線、面的協調連絡 網,並保持暢通,藉以適機通報及交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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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維護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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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2)北市教訓字第2904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