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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督字第093396745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本實施要點依據本局63.09.03北市教輝人字第三一五八六號令訂定。
  • 二、實施方法: (一)本局方面: 1.責成督學加強分區重點視導: (1)各區督學加強於晨、午間及放學後抽查學校活動情形。 (2)督學應於參加各校幹部會議及動員月會時說明禁止惡補及使用參考書。 2.對學校確有研究成果之教師優予獎勵。 (二)學校方面: 1.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課務組長、人事等,每日不定時查堂(勤),促使 教師按照日課表正常上課,以免利用技能科時間補習。 2.訓、教二處及導護老師在早晨自習及中午靜習時間,應加強巡視各教室。 3.實施集體放學,除核准留校輔導之學生(球類、田徑、合唱、樂隊)以外,一律 不准留校,並由值日導護巡視全校,防止留校補習,各項球類等輔導亦不得超過 下午五時放學。 4.由教務、訓導二處主任不定期抽查,並嚴禁學生攜帶禁止使用之參考書、測驗卷 等到校。 5.校長利用教職員朝會勉勵同仁多研究教材教具,以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 。 6.利用母姊會,向家長宣導政令,期以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為重,主動禁止其子弟參 加惡性補習。 7.校長暨教務訓導主任應經常抽調學生個別談話,以期明瞭各班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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