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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2)北市教督字第56089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本市教育視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督學視導以分類、分區為主。每學期分為經常視導、特殊視導二種,視導計畫另訂之。
  • 三、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工作及教學之督導,每月外勤以二十天為原則。
  • 四、督學視導事項如左: (一)教育法令推行事項。 (二)教育政策執行事項。 (三)學校行政事項。 (四)學校教學事項。 (五)社會教育事項。 (六)教育經費運用事項。 (七)教育工作人員考成事項。 (八)特殊事件視導事項。 (九)其他事項。
  • 五、學期開始前應召開視導會議。研討視導計畫、視導標準等事項,有關科室主管並應列席 會議。
  • 六、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應即時處理並報備。 (三)應調閱學校各項簿冊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商洽學校變更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應隨時予以輔導。 (六)搜集學校重要興革資料,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介紹各校參考。 (七)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八)必要時請校長召開行政人員座談會。 (九)其他。
  •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學校視導紀錄簿內,以作繼續視導時考核與改進之參 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得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學期視導結束後,應召開視導檢討會議。
  • 八、督學得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研究視導方法及視導實際問題。
  • 九、督學與各科室人員應隨時相互聯繫,以配合推展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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